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在《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32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级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经费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第二条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在项目验收时由财务处与科技管理部门据实核准,无需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第四条 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项目负责人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年薪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六条 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非省级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仍按《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32号)第十三条执行)。间接经费的使用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30%。
第七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八条 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进一步简化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程序,差旅费、招待费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2016〕27号)文件精神,“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退离休返聘人员、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等特殊情形的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科研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鼓励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和非共识的创新研究,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上述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上级关规定执行。由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