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教学院部(科研院)、项目(课题/任务,下同)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教学院部(科研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主体,承担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责任,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完善和规范学校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和制度;负责全校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对各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各类限额科研计划,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我校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在各教学院部(科研院)积极配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凡材料不实、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提交项目的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相关材料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次级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技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外协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且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外包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各项目组需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检查结果。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负责人需按年度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教学院部(科研院)签署意见后,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科研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已有成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教学院部(科研院)同意,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或提交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教学院部(科研院)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项目合作方协商等导致其与学校发生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做好科研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技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交包含验收申请表(报告)、合同书、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用户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以同行评议为主的绩效评估,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注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的评价。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对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组相关人员,科技管理部门将会同其所在教学院部(科研院)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请各类项目资格1-5年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上级关规定执行。由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