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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革3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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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科技处   审核人: 科技处   文章来源: 科技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9-03-06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成果工程化应用水平,扎实推动学校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学校实施“校内科研机构创新+校外科技型公司创业”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实践与探索,鼓励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的科研机构或团队创办校外科研实体(科技型公司),并将实体作为校内科研的重要延伸、成果工程化试验及孵化的重要基地。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根据《盐城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办校外科研实体是突破科研机制与体制障碍,解决校内科研资源供需矛盾,克服资源不足与发展瓶颈,激发创新活力,实现成果高效产出与转化,推动学校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快速提升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优先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和团队成员创办科技型公司,优先支持在盐城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型公司,鼓励和支持有重大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的科研人员创办校内科研机构和校外科研实体。

第四条 学校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学校的科技成果可优先转让给科技型公司,也可以作价入股科技型公司。

第五条 共建科研机构是联系科技型公司与学校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是支持双方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推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与壮大是科技型公司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科技型公司与学校共建科研机构,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共建协议确定和认可的条件下,科技型公司可充分利用学校的科技资源(含大学科技园)与政策开展相关的工程化应用试验及技术创新活动;学校同时可以利用科技型公司的相关资源开展实践、实习、创新、创业等活动。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所属权也由具体的协议做出约定。

第六条 在盐城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创办的科技型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孵化与创新实践的重要阵地。校内创业人员及其团队成员可在共建协议明确规定的项目研发任务中,利用个人获得的科研经费用于从事与项目相关的科研创新活动,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放置在大学科技园使用,产权仍归属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根据合同执行。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孵化,并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八条 有学校入股的科技型公司,学校持有的股权全部划转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不参与科技型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权收益可通过协议约定分配方式。

第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创办或入股的科技型公司,成果作价投资的金额应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公司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100 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所占股份一般在30%~70%比例折算,具体比例由各投资方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占股权的 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持有,股权的10%由学校持有。

第十条  为保障学校无形资产权益,在科技型公司增资扩股时,科技成果作价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公司或自然人负责筹措。

第十一条 学校从科技型公司获得的股权额定收益,5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50%作为创办人所在校级科研机构(团队)的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科技型公司经营满三年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学校可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若由学校科技人员股东回购的,学校股权转让收益的3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70%作为科技人员所在科研机构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创办的有学校入股的科技型公司,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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