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横向和其它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盐城工学院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经费,须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长及学校科研、财务分管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对项目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题财务审核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计、监督职能。
第九条 学院(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简化预算编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的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科技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进行编制。
1.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金等。
2.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3. 协作费是在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中明确需要第三方单位完成的任务而发生的费用,或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资质、能力不足需要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完成任务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 自然科学类项目。5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为13%。
学校在纵向项目间接经费中收取项目总经费8%的管理费,其余的间接经费作为项目组的科研绩效。没有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简化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在项目及科研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财务处与科技管理部门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自行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与交流费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能调增,可以调减,调出费用可以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盐城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自主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 规范科研经费政府采购管理和经费审批报销。
1. 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工发〔2017〕51号)、《盐城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 单笔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设备、材料、测试化验等采购,由课题组(项目负责人)直接向科技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政府采购小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盐工发〔2017〕57)号、《盐城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由所在学院(部门)按盐工发〔2017〕57号文第12—25条要求组织采购。
3. 单笔报账5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报账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由用款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加批;单笔报账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加批;单笔报账10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加批。
第十八条 对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支出,参照盐城本地科技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发放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学校在职人员劳务费。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科研出差审批表》,需要租车的须提供《科研出差租车审批表》。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含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研人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横向项目合同约定外,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建账立卡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因项目需要,利用个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学校集体层面获得的各类财政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临时放在合作单位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在合作中止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仪器设备收回至学校,严禁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结转、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小于100元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体系,科技、财务、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