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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及成员及《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科技处   审核人: 科技处   文章来源: 科技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3-07-05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研究所:

根据《盐城工学院科研机构(理工类)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71号)、《关于开展新增理工类校级科研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盐工科〔2022〕2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科技处认定,决定新增“沿海滩涂生物农业与生物化工研究所”等7个校级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盐工科〔2023〕9号 关于公布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及成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校级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工作内涵提升,在《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盐工科[2022]5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在科技处、学校网站报道该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新闻报道每次加100分计算。

第二条 鼓励各科研机构积极组建产业联盟,以盐城工学院为新增联盟理事长或秘书长单位,科研机构加3000分。

第三条 根据考核人均分进行排名,排名前10的可列为A等。

考核人均分=科研核心指标总分/科研机构校内科研人员总人数。

第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参与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以盐城工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一等奖直接评定为A等;获得二等奖或三等奖,排名前三分别再加1000分和500分,排名第四及以后,分别再加500分和250分。

附件1: 盐工科〔2023〕9号 关于公布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及成员的通知.pdf

附件2: 盐工科〔2023〕10号 《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补充规定.pdf

盐城工学院科学技术处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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