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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的通知

作者: 科技处   审核人: 科技处   文章来源: 科技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4-04-08

各理工类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各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

根据《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盐工科〔2022〕5号)及《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盐工科〔2023〕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考核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成立的51个校级理工类研究所。

二、考核方式

1.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自评,核对考核表(分别单独发给相应科研机构)。具体核对要求:

(1)2023年度校级科研机构考核表的科研成果须是本科研机构经科技处备案确认的成员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成果。

(2)非第一单位论文,由我校排名最靠前的署名人所在科研机构填报。

2.科研机构填写“盐城工学院×××研究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

3.科研机构依托学院(研究院)组织科研机构成员对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本项评价工作由科学技术处会同相关学院(研究院)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科研机构依托学院(研究院)对科研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本项评价工作由科研机构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

5.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初评,并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测评。

6.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综合考核等级。

7.公示考核结果。

8.异议处理。

9.公布考核结果

三、相关要求

1、各学院(研究院)于2024年4月12日前将依托本学院(研究院)建设的所有理工类科研机构签字确认的《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考核表》、《研究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交科学技术处501室(东),联系电话:88168090,联系人:于老师。

2、请各科研机构认真对照《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盐工科〔2022〕5号)、《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理工类)年度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盐工科〔2023〕10号)及本通知精神,按时保质完成考核材料提交工作。

3、逾期不报考核材料的科研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认定为C等。

4、考核表不得填报非本科研机构成员、非本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情况的,本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C等。

 附件:校级研究所年度工作总结.docx

科学技术处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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